栏目导航

  • 企业文化
  • 品酒时尚
  • 《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7月1日实施

    《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7月1日实施
    - 2012-6-30 9:55:22 -
        为加强葡萄酒生产加工行业管理,规范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合理布局,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葡萄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并于5月29日面向社会予以公示,7月1日正式实施。
        
        《准入条件》规定,新建和改扩建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标准,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选址应符合《葡萄酒厂卫生规范》(GB12696),其酿酒葡萄种植基地应建在环境功能符合食品加工要求、无危及葡萄酒生产卫生安全的区域。

        《准入条件》对企业(项目)规模提出具体要求。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生产葡萄酒产品(不包括葡萄酒原酒)的新建企业(项目),其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1000千升。新建葡萄酒原酒生产企业(项目),其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3000千升。以购入葡萄酒原酒(包括进口葡萄酒原酒)为原料生产葡萄酒产品的新建和改扩建企业(项目),其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2000千升。新建酒庄酒生产企业(项目)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75千升。鼓励现有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合理整合资源,采取措施改造升级,实现规模经济。国家标准《葡萄酒》(GB15037)中规定的特种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不受上述条款准入规模限制。

        在原料保障方面,《准入条件》中规定,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应具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且可控、稳定的原料保障能力,并能出具相关证明。原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并具备可追溯性。企业(项目)原料保障能力应不低于生产能力的50%。其中,葡萄酒原酒及特种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原料保障能力应不低于其生产能力的70%;酒庄酒生产企业自有的酿酒葡萄原料保障能力应不低于其生产能力的70%。

        《准入条件》要求,新建和改扩建企业(项目)投产前,要经省级工业、投资、土地、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按照本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不得投入试生产。各级工业和安全监管、环保、质检等部门负责本辖区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现有企业按照本准入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达到准入条件要求。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本准入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和监管措施。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做好葡萄酒生产行业监督和管理工作。

        《准入条件》还对企业在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生产和检验设备、质量安全、节能降耗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文章来源《华夏酒报》。
     

    相关新闻